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贫困家庭心脏病儿童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国现有先心病患者400多万,其中等待手术治疗的儿童约有200万。每年约有14万名新生儿患有心脏病,发病率为7‰-8‰,仅6万人孩子能得到及时治疗,过半数孩子由于家庭贫困、当地医疗条件受限等原因在1-2岁时死去。如果得到及时治疗,99%的孩子均能康复。据我市权威医疗专家分析,我市先心病患儿发病率为1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条 为加强项目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水平,深化本会惠民助童的公益活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补充原则。
第四条 坚持规范、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从实际出发原则,救助标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金会捐赠募集情况相适应。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突出社会互助的多种募集形式,包括:政府捐赠、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基金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救助对象、病种
第七条 救助对象:重庆户籍,14周岁以下的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五保家庭儿童优先救助。
第八条 病种
1、简单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动脉导管未闭);
2、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复合病种;
3、符合手术条件的复杂先天性心脏病。
第五章 救助额度
第九条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的救助额度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法(2010)263号)核定治疗费用的5-30%。
简单先心病 |
ASD:3000元;PDA:2500元;PS:3500元 |
复合先心病 |
ASD+PDA=4500元;ASD+PS=4700元; PDA+PS=4500元 |
复杂先心病 |
ASD+ PDA+PS=20000元 |
注:VSD:室间隔缺损、ASD:房间隔缺损、PDA:动脉导管未闭、PS:肺动脉瓣狭窄、卵圆孔未闭(参照ASD执行)
第六章 合作医院
第十条 合作医院
本会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利于节约和控制治疗费用;增强救助金结算及拨付能力,实现术前救助;加强救助金监管,确保善款直达救助对象。
合作医院: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大坪医院。
未来将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加强与更多医疗机构合作,增加的合作医院将通过官网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申请人资格
第十一条 患儿的法定监护人。
第八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1)本会办公室办理。
(2)合作医院相关科室办理(大坪医院心外科秘书处)。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对持有低保证的低保家庭,由本会同市民政局核查;
(2)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病情检查报告和确诊结果证明;
(3)患儿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证件原件,患儿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患儿最新生活照片、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4)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且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患儿心脏病手术医疗发票。
第十四条 初审:项目部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初审,初审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救助的必要性。初审后出具《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慈幼共创 助医工程”救助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交评审部门。初审时间5-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审批:常规(简单)救助申请由副理事长审定。特殊(复杂)救助申请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估。审批时间为7-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特殊或紧急申请,评审加急处理。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有效期为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之日起一年内。
第九章 评审公示
第十八条 获得救助的申请于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上公示,公示期5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出具《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慈幼共创·助医工程”救助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划拨救助款。
第十章 救助款的支付方式
第十九条 财务部收到确认书后3-10个工作日内支付救助款。
第二十条 支付方式:
(1)患儿在院:救助款划至合作医院指定账户,冲抵治疗费用,医院收到救助款5个工作日内对账开具发票。
(2)患儿已出院:将救助款划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 回访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支付救助款后30天内,开展回访,形成回访报告,及时在官网上公示。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需要存档的资料主要有:
(1) 本办法第八章第十三条中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2) 《申请表》、《审批表》、《确认书》;
(3) 救助款支付凭据、医疗费用发票及回访报告;
(4) 医院对救助款的使用情况、医院减免费用记录、患儿治疗情况等;
(5) 媒体相关报道资料、典型案例故事、照片、音像视频等;
(6) 风险笔录和宣传配合知情同意书;
(7) 其它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章 救助的监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
由来自医疗、民政、慈善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委员会,对特殊(复杂)救助开展综合评估,确保应救尽救,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评审原则
申报时间顺序原则,即先申报先评估,后申报后评估;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筹资情况确定救助名额和救助金额;综合评定原则,即根据申请者家庭状况、患儿病情等因素,开展综合评估;一次性救助原则,即每个申请者原则上安排一次救助(除定向捐助外)。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管
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善款的使用情况在相关媒体和官网向社会公开,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责任
为符合本会救助条件的患儿提供医疗费用支持,对患者治疗期间出现的医疗事故和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依照本办法申请、使用救助资金。发现申请人隐瞒或伪造材料,立即取消受助资格,已发放救助款的予以追回,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作医院的责任
申请通过后,医院应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为手术儿童组织专门的专家队伍进行精心治疗,确保医疗效果,杜绝医疗事故或纠纷,出现任何问题,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