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慈幼共创·助医项目”评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慈幼共创·助医项目”申报流程、审核机制、经费拨付的时效性和专业性,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善款善用、专款专用,特成立助医项目评审监督委员会。现将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细则规定如下:
第二章 组织
1、助医评审监督委员会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助医评审监督委员会接受监事会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助医评审监督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医疗专家、理事会成员、捐赠人和志愿者组成。
4、评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不少于2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金会项目管理一部,负责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及初审等工作。
5、设立和变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工作职责
1、熟悉助医项目流程,具有协调议事能力。
2、能正确运用专业医疗知识对项目经费、救助程序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4、对助医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瓶颈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5、对本会“慈幼共创·助医项目”进行定期及不定期监督检查和评审。
6、对“慈幼共创·助医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处理其它“慈幼共创·助医项目”评审监督的相关事务。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听取助医项目工作报告;
2、监督助医项目资金使用;
3、评审救助对象资料真实性。
二、义务
1、熟悉助医项目特殊病种救助原则;
2、积极参加评审监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3、出具评审监督的纸质材料;
4、自觉接受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监督委员会的有关决定,遵守项目救助有关工作纪律,保守有关秘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评审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不定期抽查评审的制度。
第六章议事规则
1、1/2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评审监督委员会议。
2、1/2以上的评审监督委员通过,决议方可生效。
第七章 委员的任免
1、评审监督委员实行儿基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选聘制,聘期为3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失效:
(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活动;
(2)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慈善活动;
(3)哄骗服务对象救助款,虚假报告医疗经费等行为。
第八章 附则
1、本办法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