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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来源:    编辑人:管理员    编辑日期:2016-12-01    点击次数:39
时间:2016-12-01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决策的正确性,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支部均应作会议记录。

第三条 召开支部会议的时间,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一般应提前通知各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要求,在支部会议上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订好决议草案以供研究参考。

第四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增强党内的团结。

第五条 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会议,民主评议党员是加强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有效措施。民主评议党员,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分清是非,提高觉悟,增强党性。

第六条 党支部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但遇重大问题或超过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同时,党支部必须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个人在工作学习中,如遇思想工作等矛盾,或发现工作中、同志间的矛盾、问题也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以便使组织上及时了解情况妥善解决矛盾和问题。

第七条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支部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支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个人无权改变支委会集体的决定。

第八条 支部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支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党委提出,在贯彻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定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在支部会上提出复议,在未改变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原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九条 支部会议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传达外,与会人员均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本应专门保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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