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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儿童救助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来源:本站    编辑人:管理员    编辑日期:2012-10-15    点击次数:53
时间:2012-10-15    重庆儿童救助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本会所从事的儿童救助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向理事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五)监事不得与本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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